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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第一条(范围)

  1. 本住宿设施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均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法令或一般既定的习惯执行。
  2. 本住宿设施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接受特别约定时,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第二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1. 想在本住宿设施申请住宿合同的人,在申请住宿合同时,请向本住宿设施提出以下事项。
    (1) 住宿者名
    (2) 住宿日及预计到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根据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
    (4) 其他本住宿设施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过前项第2号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继续住宿时,本住宿设施在提出申请时,将作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处理。

第三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在本住宿设施接受前条的申请时成立。但是,证明本住宿设施没有同意时,不在此限。
  2. 根据前项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请住宿客人向本住宿设施支付住宿期间 (超过3天时为3天) 的基本住宿费 (参照附表1),并在本住宿设施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住宿设施规定的申请金。
  3. 申请金首先充当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事态时,按照继违约金后的赔偿金的顺序充当,如有余额,在支付第12条规定的住宿费用时返还。
  4. 根据同款的规定,在本住宿设施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2项的申请金时,住宿合同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仅限于本住宿设施将那个意思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第四条(无需支付申请费的特别约定)

  1. 与前条第2项的规定无关,本住宿设施在合同成立后,有时会接受无需支付同项的申请金的特别约定。
  2. 在接受住宿客人的住宿合同申请时,本住宿设施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的申请金时,以及告知支付申请金但未指定该申请金的支付日期时,按照前项特别约定处理。

第五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本住宿设施在下列情况下,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签订。
    1. 住宿申请不依据本条款时。
    2. 因客满 (员) 客房不足时。
    3. 认为欲住宿者,关于住宿,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的;。
    4. 欲住宿者被认为符合下列 (1) 至 (3) 的情形时。
      A关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的法律 (1991年法律77号) 第2条第2号中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称“暴力团”。)、同法第2条第6号中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乙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丙法人中有相当于暴力团成员的人员
    5. 欲住宿的人有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6. 欲住宿者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者时。
    7. 关于住宿实施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的;。
    8. 因天灾、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时。
    9. 符合根据旅馆业法第5条第3号,在本住宿设施所在地的都道府县条例中作为可以拒绝住宿的事由而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客人解除合同的权利)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住宿设施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住宿客人因可归责于本住宿设施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时(根据第3条第2项的规定,本住宿设施指定申请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时,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除外。),根据附表2所示,将收取违约金。但是,如果本住宿设施符合第4条第1项的特别约定,在符合该特别约定时,仅限于本住宿设施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
  3. 若住宿客人未与本住宿设施取得联系,至住宿日当天下午8时 (提前明示了预计到达时间的情况下,超过该时间2小时后的时间)仍未到达时,视为该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

第七条(住宿的解除权)

  1. 本住宿设施在下列情况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关于住宿,被认为可能有违反法令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时,或被认为有该行为时。
    2. 住宿客人被认为符合下列 (1) 至 (3) 的情形。
      乙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乙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支配事业活动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丙法人中有相当于暴力团成员的人员
    3. 住宿客人有给其他住宿客人带来显著困扰的言行时。
    4. 住宿客人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5. 关于住宿实施暴力要求行为,或被要求负担超过合理范围的;。
    6.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
    7. 符合根据旅馆业法第5条第3号,在本住宿设施所在地的都道府县条例中作为可以拒绝住宿的事由而规定的情形。
    8. 在寝室睡觉吸烟,对消防用设备等恶作剧,以及其他不遵守本住宿设施规定的使用规则的禁止事项(限于火灾预防上必要的东西。)时。

第八条(住宿登记)

  1. 住宿客人在住宿当天,请在本住宿设施的前台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客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及职业
    2. 对于外国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3. 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4. 其他本住宿设施认为必要的事项
  2. 住宿客人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货币的方式支付12条规定的住宿费用时,请事先在前项登记时出示。

第九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1.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住宿设施客房的时间,是根据住宿设施及住宿方案另行规定的时间。但是,连续住宿时,除到达日及出发日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2. 本住宿设施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当有住宿客人提出使用同项规定时间外客房的申请时,本住宿设施可接受其申请。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收取以下额外费用。
    1. 下午1时前使用时,相当于房费金额的20%
    2. 下午3时前使用时,相当于房费金额的50%
    3. 下午6时前使用时,相当于房费金额的100%

第10条(遵守使用规则)

住宿客人在本住宿设施内,请遵守本住宿设施制定的在住宿设施内公布的使用规则。

第11条(营业时间)

  1. 本住宿设施的前台等的营业时间如下所示,其他设施等的详细营业时间将通过配备的小册子、各处的告示、客房内的服务目录等进行说明。
    前台等服务时间:
    A门限・・・无
    前台服务・・・ 24小时
    ha change服务・・・无
  2. 前项的时间,在必要不得已的情况下,有时会临时变更。那种情况下,会用适当的方法通知。

第12条(费用的支付)

  1. 住宿者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按附表1所示。
  2. 前项的住宿费用等的支付,请以货币或本住宿设施认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出发时或本住宿设施提出要求时,在前台进行。
  3. 本住宿设施为住客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后,即使住客任意不住宿,也要收取住宿费。

第13条(住宿的责任)

  1. 本住宿设施在履行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时,或因不履行合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失时,应赔偿损失。但是,如果不是由于本住宿设施的责任而引起的,则不在此限。
  2. 本住宿设施为了应对万一的火灾等,加入了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4条(不能提供约定客房时的处理)

  1. 当本住宿设施不能向住客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客房时,应征得住客的同意,尽可能为其提供条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设施。
  2. 本住宿设施不受前项规定的限制,在无法调解其他住宿设施时,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该补偿费充当损害赔偿额。但是,关于不能提供客房这件事,没有应该归责于本住宿设施的事由时,不支付补偿费。

15条(保管物等的处理)

  1.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台的物品或现金以及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本住宿设施对该损害进行赔偿。但是,关于现金及贵重物品,本住宿设施要求明告其种类及价额时,如果住宿客人没有这样做,本住宿设施将以15万日元为限赔偿损失。
  2. 住宿客人带入本住宿设施内的物品或现金以及未寄存在前台的贵重物品,因本住宿设施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本住宿设施将赔偿该损害。但是,对于住宿客人没有事先告知种类和价格的情况,除了本住宿设施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本住宿设施将赔偿15万日元以内的损失。

16条(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

  1. 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在住宿前到达本住宿设施时,仅在到达前本住宿设施了解时负责保管,住宿客人在前台办理入住手续时交给前台。
  2. 客人退房后,如果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遗忘在本住宿设施,本住宿设施将保管该随身行李或携带品7天,包括发现之日。如果所有者在7天内 (包括发现日期) 与我们联系,我们将要求所有者做出指示。但是,如果在没有所有者指示的7天内没有收到所有者的联络或发现日,则在上述保管后,将现金、贵重物品送到最近的警察署,将其他随身行李或携带品进行处理。另外,关于饮食和杂志,与上述无关,当天处理。
  3. 在前2项的情况下,本住宿设施对住宿客人的随身行李或携带品的保管的责任,在第1项的情况下以前条第1项的规定为准,在前项的情况下以同条第2项的规定为准。

第17条(停车责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住宿设施的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辆钥匙,本住宿设施只出租场地,并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是,在管理停车场时,因本住宿设施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损害时,由其负责赔偿。

第18条(客人的责任)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使本住宿设施遭受损失时,该住宿客人需向本住宿设施赔偿损失。

附表1住宿费用等的明细(第2条第1款、第3条第2款和第12条第1款的关系)

[备注]

  1. 基本住宿费根据前台或主页上公布的价格表。
  2. 关于基本住宿费,本住宿设施将与前台或主页上公布的价目表上记载的内容不同的内容告知住宿客人,住宿合同成立时,基本住宿费以告知的内容为准。
  3. 儿童费用按住宿设施收取另外规定的金额。另外,儿童费用适用于各住宿设施另行规定范围内的住宿客人。

附表2违约金 (与第六条第二款有关)

[备注]

  1. %是罚款与基本住宿费的比率。
  2. 如果合同天数缩短,则无论缩短天数如何,都将收取一天 (第一天) 的违约金。
  3. 团体客人 (15人以上) 的一部分解除合同时,住宿前10天 (比该日晚接受申请的情况下为接受日) 住宿人数的10% (出现零头时向上舍入。)的人数不收取违约金。
  4. 关于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在申请住宿合同时,本住宿设施告知住宿客人与本条款不同的内容时,以该内容为优先。
  5. (※) 本公司规定的特别期间(黄金周、8月盂兰盆节前后、年末年初)从两周前开始收取20%的违约金。另外,特别期间为本公司住宿设施主页上规定的期间。

结尾
C'est la vie Resort Izumigo Co., 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