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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條款

第一條(範圍)

  1. 本住宿設施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以及與此相關的合同,均按照本條款的規定執行,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按照法令或一般既定的習慣執行。
  2. 本住宿設施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時,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第二條(住宿合同的申請)

  1. 想在本住宿設施申請住宿合同的人,在申請住宿合同時,請向本住宿設施提出以下事項。
    (1) 住宿者名
    (2) 住宿日及預計到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根據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
    (4) 其他本住宿設施認為必要的事項
  2. 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過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繼續住宿時,本住宿設施在提出申請時,將作為新的住宿合同申請處理。

第三條(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在本住宿設施接受前條的申請時成立。但是,證明本住宿設施沒有同意時,不在此限。
  2. 根據前項規定,住宿合同成立時,請住宿客人向本住宿設施支付住宿期間 (超過3天時為3天) 的基本住宿費 (參照附表1),並在本住宿設施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住宿設施規定的申請金。
  3. 申請金首先充當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事態時,按照繼違約金後的賠償金的順序充當,如有余額,在支付第12條規定的住宿費用時返還。
  4. 根據同款的規定,在本住宿設施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2項的申請金時,住宿合同失效。但是,在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僅限於本住宿設施將那個意思告知住宿客人的情況。

第四條(無需支付申請費的特別約定)

  1. 與前條第2項的規定無關,本住宿設施在合同成立後,有時會接受無需支付同項的申請金的特別約定。
  2. 在接受住宿客人的住宿合同申請時,本住宿設施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金時,以及告知支付申請金但未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按照前項特別約定處理。

第五條(拒絕簽訂住宿合同)

  1. 本住宿設施在下列情況下,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
    1. 住宿申請不依據本條款時。
    2. 因客滿 (員) 客房不足時。
    3. 認為欲住宿者,關於住宿,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的;。
    4. 欲住宿者被認為符合下列 (1) 至 (3) 的情形時。
      A關於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的法律 (1991年法律77號) 第2條第2號中規定的暴力團(以下稱“暴力團”。)、同法第2條第6號中規定的暴力團成員(以下稱“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乙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丙法人中有相當於暴力團成員的人員
    5. 欲住宿的人有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顯著睏擾的言行時。
    6. 欲住宿者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者時。
    7. 關於住宿實施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的;。
    8. 因天災、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時。
    9. 符合根據旅館業法第5條第3號,在本住宿設施所在地的都道府縣條例中作為可以拒絕住宿的事由而規定的情形。

第六條(客人解除合同的權利)

  1.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住宿設施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合同。
  2. 住宿客人因可歸責於本住宿設施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時(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本住宿設施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時,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除外。),根據附表2所示,將收取違約金。但是,如果本住宿設施符合第4條第1項的特別約定,在符合該特別約定時,僅限於本住宿設施告知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
  3. 若住宿客人未與本住宿設施取得聯係,至住宿日當天下午8時 (提前明示了預計到達時間的情況下,超過該時間2小時後的時間)仍未到達時,視為該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

第七條(住宿的解除權)

  1. 本住宿設施在下列情況下,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關於住宿,被認為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或被認為有該行為時。
    2. 住宿客人被認為符合下列 (1) 至 (3) 的情形。
      乙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
      乙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及其他團體
      丙法人中有相當於暴力團成員的人員
    3. 住宿客人有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顯著睏擾的言行時。
    4. 住宿客人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
    5. 關於住宿實施暴力要求行為,或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的;。
    6.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
    7. 符合根據旅館業法第5條第3號,在本住宿設施所在地的都道府縣條例中作為可以拒絕住宿的事由而規定的情形。
    8. 在寢室睡覺吸煙,對消防用設備等惡作劇,以及其他不遵守本住宿設施規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限於火災預防上必要的東西。)時。

第八條(住宿登記)

  1. 住宿客人在住宿當天,請在本住宿設施的前臺登記以下事項。
    1. 住客的姓名、年齡、性別、住所及職業
    2. 對於外國人,國籍、護照號碼、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3. 出發日期及預定出發時間
    4. 其他本住宿設施認為必要的事項
  2. 住宿客人欲以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替代貨幣的方式支付12條規定的住宿費用時,請事先在前項登記時出示。

第九條(客房的使用時間)

  1.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住宿設施客房的時間,是根據住宿設施及住宿方案另行規定的時間。但是,連續住宿時,除到達日及出發日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2. 本住宿設施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當有住宿客人提出使用同項規定時間外客房的申請時,本住宿設施可接受其申請。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
    1. 下午1時前使用時,相當於房費金額的20%
    2. 下午3時前使用時,相當於房費金額的50%
    3. 下午6時前使用時,相當於房費金額的100%

第10條(遵守使用規則)

住宿客人在本住宿設施內,請遵守本住宿設施制定的在住宿設施內公佈的使用規則。

第11條(營業時間)

  1. 本住宿設施的前臺等的營業時間如下所示,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將通過配備的小冊子、各處的告示、客房內的服務目錄等進行說明。
    前臺等服務時間:
    A門限・・・無
    前臺服務・・・ 24小時
    ha change服務・・・無
  2. 前項的時間,在必要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會臨時變更。那種情況下,會用適當的方法通知。

第12條(費用的支付)

  1. 住宿者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按附表1所示。
  2. 前項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請以貨幣或本住宿設施認可的旅行支票、住宿券、信用卡等可代替的方法,在住宿客人出發時或本住宿設施提出要求時,在前臺進行。
  3. 本住宿設施為住客提供客房,在可以使用後,即使住客任意不住宿,也要收取住宿費。

第13條(住宿的責任)

  1. 本住宿設施在履行住宿合同及與此相關的合同時,或因不履行合同給住宿客人造成損失時,應賠償損失。但是,如果不是由於本住宿設施的責任而引起的,則不在此限。
  2. 本住宿設施為了應對萬一的火災等,加入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

第14條(不能提供約定客房時的處理)

  1. 當本住宿設施不能向住客提供合同中規定的客房時,應徵得住客的同意,盡可能為其提供條件相同的其他住宿設施。
  2. 本住宿設施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在無法調解其他住宿設施時,向住宿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的補償費,該補償費充當損害賠償額。但是,關於不能提供客房這件事,沒有應該歸責於本住宿設施的事由時,不支付補償費。

15條(保管物等的處理)

  1. 住宿客人寄存在前臺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不可抗力的情況外,本住宿設施對該損害進行賠償。但是,關於現金及貴重物品,本住宿設施要求明告其種類及價額時,如果住宿客人沒有這樣做,本住宿設施將以15萬日元為限賠償損失。
  2. 住宿客人帶入本住宿設施內的物品或現金以及未寄存在前臺的貴重物品,因本住宿設施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住宿設施將賠償該損害。但是,對於住宿客人沒有事先告知種類和價格的情況,除了本住宿設施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況,本住宿設施將賠償15萬日元以內的損失。

16條(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

  1. 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在住宿前到達本住宿設施時,僅在到達前本住宿設施了解時負責保管,住宿客人在前臺辦理入住手續時交給前臺。
  2. 客人退房後,如果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遺忘在本住宿設施,本住宿設施將保管該隨身行李或攜帶品7天,包括發現之日。如果所有者在7天內 (包括發現日期) 與我們聯係,我們將要求所有者做出指示。但是,如果在沒有所有者指示的7天內沒有收到所有者的聯絡或發現日,則在上述保管後,將現金、貴重物品送到最近的警察署,將其他隨身行李或攜帶品進行處理。另外,關於飲食和雜誌,與上述無關,當天處理。
  3. 在前2項的情況下,本住宿設施對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的責任,在第1項的情況下以前條第1項的規定為準,在前項的情況下以同條第2項的規定為準。

第17條(停車責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住宿設施的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存車輛鑰匙,本住宿設施只出租場地,並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但是,在管理停車場時,因本住宿設施的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時,由其負責賠償。

第18條(客人的責任)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使本住宿設施遭受損失時,該住宿客人需向本住宿設施賠償損失。

附表1住宿費用等的明細(第2條第1款、第3條第2款和第12條第1款的關係)

[備註]

  1. 基本住宿費根據前臺或主頁上公佈的價格表。
  2. 關於基本住宿費,本住宿設施將與前臺或主頁上公佈的價目表上記載的內容不同的內容告知住宿客人,住宿合同成立時,基本住宿費以告知的內容為準。
  3. 兒童費用按住宿設施收取另外規定的金額。另外,兒童費用適用於各住宿設施另行規定範圍內的住宿客人。

附表2違約金 (與第六條第二款有關)

[備註]

  1. %是罰款與基本住宿費的比率。
  2. 如果合同天數縮短,則無論縮短天數如何,都將收取一天 (第一天) 的違約金。
  3. 團體客人 (15人以上) 的一部分解除合同時,住宿前10天 (比該日晚接受申請的情況下為接受日) 住宿人數的10% (出現零頭時向上舍入。)的人數不收取違約金。
  4. 關於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在申請住宿合同時,本住宿設施告知住宿客人與本條款不同的內容時,以該內容為優先。
  5. (※) 本公司規定的特別期間(黃金周、8月盂蘭盆節前後、年末年初)從兩周前開始收取20%的違約金。另外,特別期間為本公司住宿設施主頁上規定的期間。

結尾
C'est la vie Resort Izumigo Co., Ltd.